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hthcom下载 发布时间:2026-03-08 08:27:46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获取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3、国家档案馆:呼和浩特市档案馆(地址:世纪五路和世纪一路交叉口;联系方式:;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
4、国家图书馆:呼和浩特市图书馆(办公地址:区公园东路14号;联系方式:;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内容信息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补正后仍旧没办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做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利用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
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五)依申请收费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需要获取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4、国家图书馆:呼和浩特市图书馆
14号;联系方式:;查阅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三)公开时限
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二)注意事项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补正后仍旧没办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做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渠道仅限于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利用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如涉及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形,答复期限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依申请收费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